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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14-12-3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黄石日报)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新生育保险政策的形成背景和过程

  (一)形成背景

  我市自2003年开始实施《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将城镇企业职工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有效地保障了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截止2014年底,全市参加生育保险单位有2700家,参保人员30.9万人,2014年1500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基金支付待遇1273万元。

  随时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运行了12年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需要。首先,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法律规定要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的帮助,进一步维护女职工的生育权益。我市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其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大对民生领域的投入,保障妇女儿童医疗权益,国家相继出台了“独生子女适当放开二胎生育”等多项惠民政策,深化改革生育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第三,今年全市上下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们在征求企业和群众意见时,许多企业和群众对现行的生育保险政策提出了参保范围过小、支付项目过少、结算方式复杂等意见和建议,调整生育保险政策是大势所趋。

  (二)形成过程

  按照“企业减负担、群众得实惠”的指导思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我们通过报纸、网站公开受理公众建议,组织企业、医院等单位座谈,上门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委员咨询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各界的意见。同时,我们认真结合贯彻《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反复测算基金数据,慎重决策,历时半年多时间,制定了《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黄石政规[2014]7号文件印发,从2015年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新生育保险政策八大亮点

  与原生育保险政策相比,新生育保险政策呈现出八大亮点,概括归纳为“六增二减”。

  “六增”

  亮点一:增加参保对象。原生育保险政策没有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参保范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或者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增加了财政负担,挤占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生育保险政策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参保范围,全市2万余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将与企业职工享受同等生育保险待遇。

  亮点二:增加享受人群。原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只有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以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生育政策规定男职工配偶政策内生育的,男职工可享受10天护理假津贴,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政策内生育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新政策将参保男职工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纳入保障范围,在法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生育权益。

  亮点三:增加生育津贴支付水平。新生育政策规定,正常生育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增加8天生育津贴,难产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晚育增加30天生育津贴。

  亮点四:增加生育医疗待遇水平。原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定额包干结算(如顺产2000元,难产、剖宫产2500元等),其余费用由职工自理,职工生育综合报销比例较低。新生育保险政策对职工孕产期检查、顺产、难产、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支付标准适当上调,提高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水平。

  亮点五:增加支付病种。原生育保险政策只纳入了人工流产费用和生育费用,女职工妊娠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纳入支付范围。此次修订,将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合并症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职工生育医疗权益。

  亮点六:增加支付项目。新生育保险政策将上环、取环、绝育等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减”

  亮点七: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为了服务企业,优化环境,2012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下调30%,由1%下调至0.7%,此次修订,正式明确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7%费率缴纳生育保险,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

  亮点八:减轻职工生育医疗负担。此次修订,生育医疗费用由定额包干报销调整为不设封顶标准的分级按比例报销。女职工生育、孕产期合并症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一级医疗机构个人自付10%、二级医疗机构个人自付20%、三级医疗机构个人自付30%据实结算,减轻了职工生育医疗负担。



[来源: 黄石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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